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:南市教安(一)字第1140160424號 速別: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主旨:有關113學年度第2學期各校向所屬相關教職人員宣導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等相關規定至少1次以上,並落實「零體罰」政策一案,請查照辦理。

說明:

  1.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:「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國家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,造成身心之侵害。」辦理。

  2. 復參酌監察院糾正案(案號107教正0014),教師體罰行為之構成認定,應立於「抽象危險」層次論之,意即體罰之成立,無須在個案上,判斷實際有無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結果,以符教基法明文之「零體罰」意旨,併予重申。

  3. 另參酌近期各校校安通報情形,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(以下簡稱注意事項)第9點規定,有關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,包括兼任教師、代理教師、代課教師、教官或校安人員、學務創新人員、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、專業輔導人員、運動教練、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,均應準用注意事項規定。請各校務必留意相關人員於執行輔導與管教學生前,宜先經適當之學生權利與校園法律實務、輔導諮商及正向管教等專業知能培訓,並應安排其接受相關在職訓練,俾創造友善校園文化及環境。

  4. 請貴校於114年2月27日(星期四)前完成旨揭事宜,並於完成後至填報系統第21390號填報本案之辦理情形,以落實維護學生身心安全,避免教師及各類人員因未諳法令致觸法。

  5. 檢附本案相關法規如下,並請貴校納入宣導事項:

    公文.PDF

  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.pdf

  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.pdf

    教育基本法.pdf

    教師法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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